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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分析 若要从数据中产生规律性的知识,则还要依赖于数据分析的工具。
不过,现在最有争议的就是这三纲,认为是封建道德,于今不宜,还要批判。自党的十八大到现在,最艰巨的任务和最突出的成就,是阻遏了共产党自身的腐败,正在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但是,人性的这种发展变化,道本体的探隐索微,是否已经穷尽了呢,显然不能这样说。以后的执政者提出的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延续。人们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了政治权利才能行使政治权利,人们在行使政治权利时还得以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和不损害社会的利益为限。因此,我们在考虑法律中权利为本的时候,在经济权利方面西方法系虽然有很多可以取法,但也一定要弄通其中的法理,不要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讲,这种道德首先就是个人的。
[15]对于这一误区,法国学者罗杰·埃内尔在其论文《美国、法国与其它欧洲国家的新闻和出版自由》中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他比较了美国和欧洲关于民主权利的实际情况,指出不论在美国还是欧洲都不存在无限制的民主权利,他认为:一个社会不应当对任何形式的言论都简单地加以容忍。脱贫攻坚的实施,让所有的中国人进入小康。笔者认为,区块链的技术特色是可被验证、防篡改性、分布式和同步性。
因为,区块链技术的植入会对正当程序理念、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带来冲击,甚至重塑效应。其本质为司法环境下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它关注的重心是区块链的技术问题。从技术演进的视角来看,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天然地与数字货币、金融领域属于近亲,就目前的司法理念与制度架构而言,司法在容纳、衔接区块链技术方面尚存在先天不足。比如,早在2015年,美国佛蒙特州便讨论了区块链记录的合法性问题。
因此,要实现区块链司法的程序性正义,需要做好从技术到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准备。现在看来,其中的诸多规则并不适用于算法证据,比如真实性规则,算法证据更加依赖来源的可信度,其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将从围绕自然人的感官与记忆等因素、物品的外在物理因素转向围绕技术的科学性因素,主要审查前端设计、输入和操作协议的可信性与科学性。
可以说,区块链技术能够从根本上对现有司法行为和法律流程进行改造升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探索两个区块链场景:电子送达全流程可信管理与执行敏感操作可信管控。其中的重点问题是错案中的平台责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的指导下,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国内区块链领域的优势企业,于2016年10月成立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论坛下设标准工作组,先后研制并发布了《区块链参考架构》和《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并在团体标准研制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立项工作。
就后者而言,围绕司法过程的透明问题,不仅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包括审判公开原则在内的系列机制,而且实践中也不断探索程序透明的制度,比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的公开听证制度。它可以改变司法机关的协作行为与信息互动方式,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整体协同方式完成数据共享,这不仅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复杂性,而且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跨部门、跨地域司法协作的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联盟链的核心是可控和无币,是未来区块链的应用趋势,更是当前阶段我国支持区块链发展的重点方向。数字正义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是数字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利用同态加密技术,加密后的数据在第三方服务处理后得到加密结果,这个结果只有用户自身可以解密,整个过程第三方平台无法获知任何有效的数据信息。比如,数字技术大量应用于证据收集,电子数据的数量剧增,证据的种类正逐步从物证时代步入电子证据时代,事实认定机制因之不断遭遇新技术的挑战,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新的司法成本问题。
目前来看,要实现绝对理想的严格一致性代价很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的不同,选择不同强度的一致性,包括强一致性与弱一致性。后者主要体现为权利与权力平衡原则,具体包括链上节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2019年5月,长三角四地法院引入区块链技术,全国首次实现起诉、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审判、执行、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的实时上链。在区块链产业布局方面,将技术创新与行业应用作为重点内容。因此,未来的证据法需要围绕区块链技术标准构建补强规则与质证规则。比如,基于人工智能的大数据挖掘技术使司法机关取证能力呈现指数级增长,但这同时也带来涉案信息被技术性编辑或伪造的可能,进而引发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也许正是预判到区块链技术能够弥补传统互联网不足的重要价值,早在2019年最高法院在互联网司法的总体发展规划中便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方向——诉讼模式由线性封闭向集成开放智能转变。鉴此,有的地方探索区块链协作平台,比如山西省探索搭建省级公检法司的联盟链,覆盖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旨在实现司法部门的全流程在线协作、在线高效换押与智能合约办案流程规范检查,解决共享难、信任难、协同难的问题。
从这两个视角来看,证据真实性的追求与区块链技术特色的可被验证、防篡改性所形成的可信性功能相契合。由于区块链拥有时序数据、可编程、加密与授权的技术特点,因此具有了开放式的特点,这能够从底层解决信任机制问题。
可以说,数字正义是互联网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传统的互联网只是实现了信息的获得与交换,但随着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在可信信息基础上实现价值交换则是数字时代之必需。
(四)司法准备:重塑司法正当程序 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对传统司法正义理念产生了冲击,那么,如何重塑司法正当程序以满足司法新业态下的权力与权利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充分性等恒久弥新的诉求?这需要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系统地设计区块链司法原则。集群系统要实现一致性并非易事,因为不同节点可能处于不同的状态,不同时刻收到不同的请求,而且随时可能有节点出现故障。
据此,从技术内涵的视角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司法场景,都可以称为区块链司法,简称链上司法。区块链的共享账本、智能合约技术等所构建的独特信任机制,可以实现安全的价值交换。而从技术层面来看,是区块链技术秉性契合互联网司法发展的必然结晶。有鉴于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应当牵头组建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委员会,司法实务部门或理论界专家参与其中,抓紧完善关于司法区块链的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
更紧要的是,区块链技术标准规范在侦查与检察领域尚为空白。2018年,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区块链隐私保护规范》等四大团体标准。
因为区块链属于小众知识,大部分的公众目前仍将区块链技术等同于虚拟货币。因此,区块链并非能够自动防止数据的不准确,而是必须辅以外部机制以确保其准确性。
目前,我国正在跨入区块链3.0时代。首先,进一步探索刑事司法办案协同链。
目前,一个可行且实用的努力方向是,从外在评判视角与标准内涵两个方面扩容正当程序的价值标准。英国也率先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储存电子证据。后者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局等跨部门的可信协作场景。因此,许可链与司法场景契合度更高。
从技术实现原理上看,隐私计算主要分为密码学和可信硬件两大领域。其次,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系统将引发诉讼结构的变迁。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诉讼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司法,包括移动微法院。(3)通过跨链技术实现司法实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无缝对接,解决区块链互操作难的问题,降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成本。
在互联网司法的基础上融入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区块链司法,除了共享既有的非接触式、自动化与预测性的特点之外,又增加安全可信性、分布式数据存储、数据一致性等特性。区块链能够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中的信任和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共识算法、智能合约、跨链技术等来实现可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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